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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林业局“双公示”目录(行政许可)
  • 2020-07-16 10:18:51
  • 来源: 台山市林业局
  • 发布机构:台山市林业局
  • 【字体: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江门市台山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1

国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3.《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委托全省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粤林防检〔2014〕11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3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法规】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4

进入林业系统县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5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捕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林业类)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二条;

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6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二十二条;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第37号修改)第五条;  

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7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8

县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2.《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第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9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10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11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

【行政法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12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13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行政许可14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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