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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抓好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责任分工和内容
第四条局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根据党组(行政)分工承担具体责任。党组书记、局长是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党风廉政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其分管工作和股室负主要领导责任。重点是抓好全体人员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重点是抓好本局党风廉政教育和有关党风廉政制度的建立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局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局党务政务公开、干部考核奖惩、纪检案件办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考核责任
第五条党风廉政考核
1.局党组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与干部年度考核结合,与领导干部届中、届末考核结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考核。
2.具体考核工作由局纪检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风廉政情况报告
1.党组书记、局长向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作述职述廉报告。
2.局领导班子成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中,要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七条谈话诫勉
1.党组书记、局长不定期与其他班子成员及股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了解各人及各股室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情况。
2.干部任用谈话。对新任股室负责人,由党组或分管政工领导进行任前谈话,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提出要求。
3.诫勉谈话。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由党组或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党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强化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切实得到执行。
第十条加强对廉洁从政行为的精神激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并组织监督实施,由局纪检组和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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