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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环北大道2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柒拾壹万陆仟陆佰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人民防空提供通信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对全市已竣工的人民防空工程及101工程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工程结构、防护密闭设备、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金属、木质部件、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进出口、防汛设施等进行维护保养或督促人防工程的使用者履行维护保养的义务。协助主管部门实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通信、信息化建设、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二支部委员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二支部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所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二支部委员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所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二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本单位所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二支部委员会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二支部委员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和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七)审核本单位的章程和审查法人年度报告;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和考核方式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
(三)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任免,负责单位全面工作,完成岗位的相应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框架,各项工作的落实由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法、依规对已竣工的人防工程开展日常维护管理或督促,人防工程的使用者履行维护保养的义务,协助维护人防指挥通信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做到工作严谨、标准清晰、程序公正、方法科学、注重实效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定期对我市已竣工人防工程开展日常维护检查,重要时间节点对重点领域人防工程开展针对性检查,科学合理安排检查计划,建立检查台账,做好安全隐患整改资料的收集归档,督促人防工程的使用者履行维护保养的义务,确保我市人防工程安全水平。
要求已竣工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每年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和消防安全演练,督促其做好维护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和防护能力工作,完善消防应急行动和物资保障准备,增强遇险应急救灾处置能力。
协助主管部门做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通信设备实施维护管理,每年开展通信设备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完成举办单位安排的各种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为规范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制订的《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务支出管理制度》《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完善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独立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决算,明确职责范围,经费使用坚持审批手续,做到依法、依规、依纪,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资助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和资助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和资助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及使用捐赠和资助受举办单位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
项不一致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六)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
有明显冲突的;
(七)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可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8月19日经台山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行政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1月1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4年9月24日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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