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发展和改革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的位置 :
关于调整台山市区(包括四九镇)、广海镇、斗山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2016-12-28 02:31:4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本网
  • 【字体:    

 

市各有关单位,广海镇人民政府、斗山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关于“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的统一部署,我局经过成本监审、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等程序,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台山市区(包括四九镇)、广海镇、斗山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市区规划39平方公里范围内(包括四九镇)、广海镇、斗山镇区域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不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仍需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分类
污水处理费由现行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桑拿、发廊、娱乐场所、洗车行)五类简化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以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标准。非居民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城市公共消防用水和特种用水。
三、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0.85元/吨,非居民用水调整为1.20元/吨。
用水类别
原标准
调整后标准
市区(含四九镇)
广海、斗山镇
县城、重点建制镇统一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
0.75
0.7
居民
0.85
工业用水
0.9
0.8
非居民
1.2
行政事业用水
1.1
0.85
经营服务业用水
1.6
1.1
特种用水
1.8
1.3
(单位:元/吨)
四、取消免征政策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取消现行暂免征收低收入困难家庭,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城市公共消防用水等污水处理费的政策,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
五、计征水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收费管理
    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污水处理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该专款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执行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