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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粮规〔2024〕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台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作用及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提高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地方储备粮油保障粮食安全作用。
(一)必要性
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又是直接关系到城乡人民生活,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特殊商品。制定本《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提高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地方储备粮油保障粮食安全作用。
(二)可行性
根据本《管理办法》条例,可有效保护粮食生产,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规范地方储备粮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任何单位截留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更好的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必要性、上位法依据、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二)收储、储存和轮换
明确了储备粮油收储、储存和轮换具体要求和操作。
(三)动用
明确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动用的监测预警和动用程序。
(四)财务和统计
明确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范围、申请和审批程序、管理模式。
(五)监督检查
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职责、承储企业配合监管的义务。
(六)法律责任
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承储企业等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明确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四、主要修改内容
(一)调整《管理办法》定义及适用范围
地方储备粮油是指台山市人民政府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承储企业的职能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储存、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三)增加政策性与经营性分开的内容
政府储备运营业务必须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分离,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四)明确储备粮油储存年限
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及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大米、面粉、食用油等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储存年限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调整轮换方式及制度
地方储备粮油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采取自主轮换的方式。承储企业需要变更轮换方式的,由其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申请,经该部门审查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满足最低库存管理数量前提下,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可由承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频率。
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进出备案制度。备案时,应提供轮出品种、轮出时间、库点名称、实际轮出数量、自检报告或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轮出粮油的去向、轮出粮油处理现场照片等资料。
(六)增加监督检查与费用挂钩的责任条款
承储企业在《管理办法》所罗列的八种情况下,市发展和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需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费用补贴按承储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计付;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完毕的,取消承储企业的储备粮油承储任务。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与物资储备监管股,电话:0750-552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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