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财政局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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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9 03:14:38
- 来源: 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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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畅通党内下情上达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是指支部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向向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第三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
(三)对上级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处置重大事故、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五)值得重视的党内思想倾向、社会动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下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员向党支部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反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揭发检举党支部、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事实情况;
(四)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五)党员认为需要向党支部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内情况反映的主要形式:
(一)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一般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反映,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可越级反映或多级反映。
(二)党员向党支部反映情况,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反映的形式。受理口头反映的党组织,应明确专人进行记录。
第六条 党支部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拓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下级党组织反映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对党员署真实姓名揭发、检举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告知处理结果;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情况;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应当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七条 党支部和党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受党纪国法的保护。
第八条 反映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党支部和党员对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向有关党组织反映,或者在反映的情况中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党支部或党员阻挠、干扰反映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的;
(三)有关党支部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情况反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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