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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宽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没有在其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同时,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监测,日常检查记录显示你公司状态为下落不明,并且邮件无法送达。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查询,你公司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据台山市大江镇大巷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你公司自2019年5月起已关门停业,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于2021年2月24日的复函,你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查无税务登记信息。至2021年6月29日案发止,你公司开业以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公告栏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蔡泳红 联系电话:0750-5438202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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