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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14)〔2020〕22号台山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2020-08-04 16:24:33
  • 来源: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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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1420202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山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台山市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江自然资〔2020292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台山市川岛镇沙堤渔业村田湾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5964公顷耕地4.3039公顷、林地4.7258公顷、其他农用地

4.5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

0.5244公顷,以上合计14.1208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

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川岛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0777

公顷林地0.06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上述土地(合计14.1985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台山市城镇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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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001495744,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台山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台山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台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

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6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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