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台自然公告字〔2023〕12号
因台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台山市白沙镇西村坑里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30天)。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台山市2023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台山市白沙镇西村坑里一经济合作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台山市白沙镇西村坑里一经济合作社,约0.1162公顷(折合1.7430亩),其中林地0.0164公顷(折合0.2460亩),未利用土地0.0998公顷(折合1.497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 号)、《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台府办函〔2021〕3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78.00万元/公顷、林地补偿标准为31.2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31.2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以实际清点情况为准,按台山市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
2.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采用留用地安置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台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5.92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1.07万元/亩),征地面积1.7430亩,共1.86501万元。资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5月27日(7日)前到白沙镇西村坑里一经济合作社(地址:白沙镇西村坑里一经济合作社,联系人:黄国健,联系电话:1338096551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白沙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公告有异议的,请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白沙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地址:白沙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雷业湛,联系电话:0750-5811410),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台山市白沙镇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台山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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