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台自然公告字〔2020〕34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山市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4)〔2019〕91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台城街道办事处沙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农用地1.0914公顷(耕地0公顷、园地0.0210公顷、林地0.411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5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以上合计1.091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台山市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8日(15天)。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台山市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台城街道办事处沙坑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台城街道办事处沙坑经济联合社,面积1.0914公顷(折合16.3710亩,耕地0公顷、园地0.0210公顷、林地0.411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659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6.94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3.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台城街道办事处
公告发布单位: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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