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幸福院建设,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所指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类型。优先保障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散居的五保老人,并逐步向其他老年人扩展。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必须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村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坚持“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工作原则,采取“集体建院、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建院形式,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本村村民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应充分利用村内闲置的校舍、厂房仓库、村公共楼房、村老年协会、老年人活动室等设施的改造利用,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农村幸福院统一规范名称为“××村幸福院”,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牌匾,悬挂在幸福院正门右侧。
第六条 农村幸福院建设类型以基本型为主:即充分利用闲置的校舍、厂房、农村敬老楼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幸福院,具备满足入院老年人住宿、就餐、娱乐等需求的功能和设施。建设标准是:床位10张以上,其中平均每个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少于6m2。设有休息室、文体娱乐活动室、书画室、医疗室、厨房、储藏室,有独立活动场地,配有健身器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第七条 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各农村幸福院休息室应选择配设单人床、桌椅、衣柜、衣架、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梳妆镜、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桶等。
农村幸福院要有1间独立的厨房或配餐房,要能满足老年人的就餐需要。要有1间不少于30m2的活动室供老人开展娱乐活动,提供图书、报刊、棋牌、电视机、健身器材等文化娱乐器材。
有条件的可设置老年人使用的电话、开水供应和空调设备。
第八条 村委会要组织成立农村幸福院管理委员会或引入社工机构管理农村幸福院。一是由村委会主任担任主任,2名以上村干部、2名以上老年协会成员和2名以上热心老年事业的村民组成,负责本村农村幸福院具体管理工作;二是创新运营模式,探索引入优质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具体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受理服务申请、院内事务、安全管理、仓管财务等事务。
第九条 农村幸福院管理委员会要制订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老人活动守则等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建立、健全村内60岁以上服务对象花名册,制作活动计划、方案和服务、工作记录,完善财务管理,确保农村幸福院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台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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