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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台山市冲蒌镇辉煌桌球厂】2018-12-20
  • 2019-01-07 09:28:48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862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81013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将桌球球磨过程中经沉淀池过滤后产生的废渣倾倒在冲蒌镇八家村委会均安村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4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2、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冲蒌镇辉煌桌球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914407815900667979

 

 

 

 

法人代表姓名:

余建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0

处罚有效期:

2018/12/20

公示截止期:

2021/12/20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11440781007074782A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62

 

台山市冲蒌镇辉煌桌球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900667979

住所:台山市冲蒌镇红岭工业区红岭北路7号之2

投资人:余建辉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1013日调查发现,你厂将桌球球磨过程中经沉淀池过滤后产生的废渣倾倒在冲蒌镇八家村委会均安村边。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112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810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867号)、20181128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2、对你厂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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