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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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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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18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建筑施工的位于台山市台城星衢路与策文路交叉口东南侧的君华禧悦台花园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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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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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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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2、处罚款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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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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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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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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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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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1427196671139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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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高传玉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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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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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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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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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18/12/12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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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144078100707478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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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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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57号
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1139Q
住所: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高传玉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建筑施工的位于台山市台城星衢路与策文路交叉口东南侧的君华禧悦台花园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8〕60号)、2018年11月7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2、对你公司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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