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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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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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主机及蓄水池抽水机,造成外排的边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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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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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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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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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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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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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五月花大酒店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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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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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781338120851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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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温龙光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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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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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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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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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18/12/06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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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144078100707478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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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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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56号
台山市五月花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338120851Y
住所:台山市台城环市东路东方豪苑89号101、2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温龙光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烧腊房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未经治理通过管道向外环境排放;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主机及蓄水池抽水机,造成外排的边界噪声值为61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中2类声功能区昼间排放限值60分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撤销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维持“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台山市五月花大酒店有限公司油烟监测情况》和(台)环境监测声字(2018)第1178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8〕56号)、2018年9月20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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