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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废水超标排放和未批先建案【台山市坚兴美铝制品有限公司】2018-11-13
  • 2018-12-05 09:01:46
  • 来源: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坚兴美铝制品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废水超标排放和未批先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851

处罚名称:

台山市坚兴美铝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改正

处罚事由: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废水超标排放和未批先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3、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1条铝氧化线、3台挤压机和1台抛光机等设备的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柒万肆仟叁佰元整(743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坚兴美铝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5901490589

 

 

 

 

法人代表姓名:

邝沃光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3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51

 

台山市坚兴美铝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901490589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开发区B区17

法定代表人:邝沃光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814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废化工桶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堆放;外排废水的总磷为833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20178月扩建的1条铝氧化线、3台挤压机和1台抛光机等设备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10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江)环境监测(2018)第J0815008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58号)、20181025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4、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1条铝氧化线、3台挤压机和1台抛光机等设备的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柒万肆仟叁佰元整(74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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