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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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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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8年9月5日调查发现,当事人玻璃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注塑项目和塑料挤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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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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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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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玻璃加工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注塑项目和塑料挤出项目的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陆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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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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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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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台玻玻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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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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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7816614566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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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李春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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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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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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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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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18/12/05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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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144078100707478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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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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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55号
台山市台玻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6614566544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润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9月5日调查发现,你公司玻璃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注塑项目和塑料挤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65号)、2018年11月15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玻璃加工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注塑项目和塑料挤出项目的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共贰拾万陆仟元整(20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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