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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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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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6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外排废水的pH值为2.9、总磷为0.81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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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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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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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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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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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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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科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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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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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40781755614481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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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吴国炎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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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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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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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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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18/12/20 |
公示截止期: |
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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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1144078100707478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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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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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64号
台山市科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55614481C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B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炎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0月16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外排废水的pH值为2.9、总磷为0.81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237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70号)、2018年12月10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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