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附城电镀厂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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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附城电镀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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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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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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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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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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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处罚款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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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附城电镀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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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194190999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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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曹超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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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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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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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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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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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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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44号
台山市附城电镀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194190999L
住所:台城镇雷公潭
法定代表人:曹超宇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9月8日至9日调查发现,你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48号)、2018年9月14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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