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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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骏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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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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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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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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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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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排放水污染物;2、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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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骏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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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769326595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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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李兰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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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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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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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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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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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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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32号
台山市骏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69326595Q
住所:台山市白沙镇三八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兰华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8月11日调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126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41号)、2018年8月24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水污染物;
2、对你公司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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