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大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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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大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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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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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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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未批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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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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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五金压铸件制造项目的建设;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伍仟零伍拾陆元伍角整(505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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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大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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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06218654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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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林子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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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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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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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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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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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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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49号
台山市大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062186541M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乔庆管理区岗咀山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子彬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调查发现,你公司五金压铸件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决定不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8〕57号)、2018年10月25日《送达回执》和《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五金压铸件制造项目的建设;
2、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伍仟零伍拾陆元伍角整(505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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