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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和废水超标排放案【台山市味皇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2018-11-05
  • 2018-12-05 08:59:32
  • 来源: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味皇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和废水超标排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850

处罚名称:

台山市味皇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改正

处罚事由: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和废水超标排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的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2、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味皇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7929254653

 

 

 

 

法人代表姓名:

沈佳洪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5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50

台山市味皇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929254653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新水路

法定代表人:沈佳洪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814日调查发现,你公司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外排废水的CODcr1.69×103mg/L,氨氮为21.4mg/L,总磷为7.26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10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8814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江)环境监测(2018)第J0815009号监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59号)、20181025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的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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