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大江镇新学鞋楦厂登记表项目未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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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廖秀兴(系台山市大江镇新学鞋楦厂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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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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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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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登记表项目未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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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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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处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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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廖秀兴(系台山市大江镇新学鞋楦厂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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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2440781L46351124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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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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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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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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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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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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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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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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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48号
廖秀兴(系台山市大江镇新学鞋楦厂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L46351124L
经营场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东城工业区九栋之二号地下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台山市大江镇新学鞋楦厂鞋楦加工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8年9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55号)、2018年9月21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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