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盛利达科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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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盛利达科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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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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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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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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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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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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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盛利达科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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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751066043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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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余健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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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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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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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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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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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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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46号
台山市盛利达科技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51066043L
住所:台山市冲蒌镇侨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余健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8月18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生产过程中防焊工序后的废电路板边角料(危险废物类别:HW49,900-045-49)与冲压后的边角料混合堆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8〕51号)、2018年9月21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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