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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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汶村镇沙口粮食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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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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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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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登记表项目未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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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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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依法对粮食加工项目进行备案;2、处罚款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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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汶村镇沙口粮食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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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598900862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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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黄荣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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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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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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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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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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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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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37号
台山市汶村镇沙口粮食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98900862B
住所: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汶海路168号
投资人:黄荣作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7月24日调查发现,你厂的粮食加工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厂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厂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8〕37号)、2018年8月24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厂依法对粮食加工项目进行备案;
2、对你厂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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