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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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永城达塑料泡沫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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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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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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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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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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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2、处罚款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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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永城达塑料泡沫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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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598912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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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陈健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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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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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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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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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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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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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29号
台山市永城达塑料泡沫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989126600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宝兴工业开发区8号之二
投资人:陈健儒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调查发现,你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厂没有提出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28号)、2018年7月5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厂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2、对你厂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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