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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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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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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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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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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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一款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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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处罚款1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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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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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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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0040002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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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何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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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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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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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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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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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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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23号
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0400021948
住所: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11—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尚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4月23日调查发现,你公司生产期间外排废水的总磷为53.7mg/L,超过你公司依法取得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7812012000194)规定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水字(2018)第3061号监测报告、《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781201200019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23号)、2018年6月6日《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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