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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建设项目条例“三同时”制度和固体废物未按规范堆放案【台山市万方石业有限公司】2017-01-22(台环罚[2017]7号)
  • 2017-02-13 09:27:35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万方石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条例“三同时”制度和固体废物未按规范堆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77

处罚名称:

台山市万方石业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建设项目条例“三同时”制度和固体废物未按规范堆放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30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万方石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570172189M

 

 

 

 

法人代表姓名:

陈朝宇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7

 

台山市万方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70172189M

住所:台山市北陡镇沙头冲村委会大环围

法定代表人:陈朝宇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229调查发现,你公司红花岗岩板材加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其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厂区空地设置堆放打磨废水沉淀后的泥浆石粉、在厂区内露天堆放的大量红花岗岩石板材废料以及300个防护剂空桶等固体废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我局于2017111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等相关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20161229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71号)、2017111《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对固体废物露天堆放行为处罚款肆万元整(20000元),以上罚款合共叁万元整(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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