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
违反建设项目条例“三同时”制度案【台山市水步镇闽福页岩环保空心砖厂】2017-01-20(台环罚[2017]6号)
  • 2017-02-13 09:27:35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水步镇闽福页岩环保空心砖厂违反建设项目条例“三同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76

处罚名称:

台山市水步镇闽福页岩环保空心砖厂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建设项目条例“三同时”制度

处罚依据: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结果:

处罚款60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水步镇闽福页岩环保空心砖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81594056123L

 

 

 

 

法人代表姓名:

陈水海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6

 

台山市水步镇闽福页岩环保空心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94056123L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下洞宝兴圩1

投资人:陈水海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1228调查发现,你厂页岩多孔砖、页岩实心砖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其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生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110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期间你厂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厂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20161228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78号)、2017110《送达回执》和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对你厂处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