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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和违反三同时案【台山市安信电器制品有限公司】2017-11-02
  • 2017-11-14 03:28:21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安信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和违反三同时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750

处罚名称:

台山市安信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改正

处罚事由: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和违反三同时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责令当事人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3、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喷粉生产线的生产,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安信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007259533197

 

 

 

 

法人代表姓名:

莫炫标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50

 

台山市安信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59533197

住所:台山市端芬镇龙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莫炫标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95调查发现,你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喷粉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1019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不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795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757号)、20171019《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责令你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3、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喷粉生产线的生产,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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