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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11-02
  • 2017-11-14 03:23:06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749

处罚名称:

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改正

处罚事由:

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2、处罚款1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350181154900730C

 

 

 

 

法人代表姓名:

魏福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49

 

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30C

住所:福清市三山镇三山街三座四号

法定代表人:魏福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82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建筑施工的位于台山市台城横湖村委会夹片责村的东方华成苑小区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夜间超时施工作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171017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没有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755号)、20171017《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2、对你公司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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