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利勤木业有限公司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7〕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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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利勤木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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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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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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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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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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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建设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并安全分类存放;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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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利勤木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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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661466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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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巢永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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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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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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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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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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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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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42号
台山市利勤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6614661239
住所: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3路1号
法定代表人:巢永利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立即建设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并安
全分类存放;
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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