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银通电子塑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7〕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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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台山市银通电子塑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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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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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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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未批先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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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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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对当事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壹万零玖佰伍拾元整(10950元);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3、责令当事人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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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银通电子塑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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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1671591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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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王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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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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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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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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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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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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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34号
台山市银通电子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6715911635
住所:台山市斗山镇合润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聪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第六十二条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壹万零玖佰伍拾元整(10950元);
2、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3、责令你公司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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