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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案【台山市基利达塑料有限公司】2017-09-11
  • 2017-09-26 03:47:14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台山市基利达塑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环罚〔201736

处罚名称:

台山市基利达塑料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

处罚类别2

罚款

处罚事由: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处罚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基利达塑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1440700617738507R

 

 

 

 

法人代表姓名:

林振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911

处罚机关: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地方编码:

440781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36

 

台山市基利达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38507R

住所:台山市大江镇新墟开发区(三红旗杆山1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724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1789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间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772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环告〔201744号)、201789《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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