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台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违反三同时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7〕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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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华美(台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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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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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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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违反三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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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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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对电镀车间废铁渣贮存场所立即采取相应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对扩建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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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华美(台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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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0075786998X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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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CHOONG AH KEO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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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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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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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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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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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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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7〕59号
华美(台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786998XH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新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CHOONG AH KEOH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扩建的一条自动喷漆线和两个五金打磨车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以上事实,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对电镀车间废铁渣贮存场所立即采取相应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2、对你公司扩建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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