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白沙镇三八精美电镀厂丢弃固体废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环罚〔2018〕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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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陈新俊(系台山市白沙镇三八精美电镀厂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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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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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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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丢弃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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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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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台山市白沙镇三八精美电镀厂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2、处罚款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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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新俊(系台山市白沙镇三八精美电镀厂的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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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2440781L1958546X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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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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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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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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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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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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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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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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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罚〔2018〕26号
陈新俊(系台山市白沙镇三八精美电镀厂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L1958546XW
经营场所:台山市白沙镇三八水利会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台山市白沙镇三八精美电镀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倾倒在白沙镇山度士制衣厂侧空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期间你不提出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告〔2018〕27号)、2018年6月15日《送达回执》和《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责令你立即停止台山市白沙镇三八精美电镀厂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2、对你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台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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