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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台山市大江镇琪华木器厂年产3万支桌球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4-08-20 11:51:21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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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台山市大江镇琪华木器厂年产3万支桌球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8月20日至2024年08月2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台山市大江镇琪华木器厂年产3万支桌球杆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台山市

建设单位

台山市大江镇琪华木器厂

项目概况

台山市大江镇琪华木器厂位于台山市大江镇东头管区益兴路,占地面积1067.8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1067.8平方米,在已建成的厂房内年生产桌球杆3万支。

环评机构

深圳立虹环保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不产生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收集后,定期交由有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因此项目无废水外排。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开料粉尘、切料粉尘、打圆粉尘、打磨粉尘、过底漆、喷漆漆雾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的要求(颗粒物≤120mg/立方米),无组织厂界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颗粒物≤1.0mg/立方米)。
(2)项目排放的总VOCs、甲苯与二甲苯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II时段)和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3)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立方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立方米)。
(4)项目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3、噪声
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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