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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黄茅海跨海通道管理中心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4-03-06 10:39:42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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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黄茅海跨海通道管理中心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3月06日至2024年03月1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黄茅海跨海通道管理中心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台山市

建设单位

黄茅海跨海通道管理中心

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于台山市赤溪冲金村原狮山林场一部分(即大坪地段)土地,地块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2°55′6.726″,北纬22°0′42.212″。项目占地面积42477.5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2477.58平方米,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

环评机构

深圳市林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标准。
1、废气
(1)DA001排放口中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2)DA002排放口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根据《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新建炉窑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
(3)DA003排放口中排放的导热油炉废气颗粒物、林格曼黑度、二氧化硫。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江府告〔2022〕2号),导热油炉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特别排放标准;
(4)DA004排放口中排放的沥青储罐呼吸废气及拌合废气苯并[a]芘及沥青烟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T2367-2022》;
(5)DA005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要求,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净化设备最低去除率为60%;
(6)厂界外颗粒物、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及沥青烟无组织控制要求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7)厂区内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T2367-2022》。
2、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洗车,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处理后用于周围林地浇灌,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旱作灌溉标准要求。
3、噪声
营运期项目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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