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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台山市后敦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年产7000套智能泳池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4-01-23 17:03:12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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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台山市后敦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年产7000套智能泳池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1月23日至2024年01月2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台山市后敦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年产7000套智能泳池设备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台山市

建设单位

台山市后敦智能卫浴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台山市后敦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年产7000套智能泳池设备建设项目位于台山市四九镇新竹路2号之六、七,车间占地面积为5248.0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496.08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的生产工作,设计年产7000套智能泳池设备(玻璃纤维增强浴缸)。

环评机构

东莞市新绿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臭气浓度及颗粒物。软化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投料、搅拌、喷纤固化工序产生的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打磨、锯边工序作用于半成品浴缸的修边,浴缸材质属于塑料,打磨、锯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切割工序作用于碳酸钙板的切割,碳酸钙板属于钙塑板,无组织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涂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由于软化、成型及喷涂工序合并收集处理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上述标准较严值;生产过程中伴随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者;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台山市台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属2类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贮存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在厂区内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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