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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拟对允强自行车(台山)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车架30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 2024-01-02 11:42:15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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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允强自行车(台山)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车架30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1月02日至2024年01月0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台山市台城上朗路38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5577144

  传 真:0750-5575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允强自行车(台山)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车架30万台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台山市

建设单位

允强自行车(台山)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允强自行车(台山)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车架30万台建设项目位于江门市台山市台城凤山路6号之二,项目占地面积为20063.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203平方米,主要从事铝合金车架的加工生产,计划年加工生产铝合金车架30万台。

环评机构

深圳市泉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标准。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1、开料、打磨、研磨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
开料、打磨、研磨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经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热处理炉天然气燃烧废气
项目热处理炉采用天然气加热,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根20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
3、硬焊、焊接、整焊烟尘及硬焊天然气燃烧废气
项目硬焊、焊接、整焊工序产生的烟尘及硬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采用“移动式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喷漆、烘干工序废气
项目喷漆线固化炉采用天然气加热。其中,喷底漆和面漆的喷漆废气经水帘柜收集后,与其配套的固化炉烘干废气一并采用一套“水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根20m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喷金油的喷漆废气经水帘柜收集后,与其配套的固化炉烘干废气、补漆后的烘干废气一并采用另一套“水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另1根20m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上述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的较严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200、300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TVOC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手动喷漆(补漆、打样)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收集后,采用一套“水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根20m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其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5、喷粉废气
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采用“滤芯过滤+布袋除尘”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6、喷粉后固化废气
项目喷粉线固化炉采用天然气加热。喷粉后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根20m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7、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须补充分析)
项目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恶臭气体,主要污染因子为H2S、NH3、臭气浓度,通过对主要臭味发生源加盖密闭、加强周围绿化等措施减少恶臭影响,厂界H2S、NH3、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1、生产废水
据《报告表》分析,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前处理线清洗废水、水帘柜废水、喷淋废水、回用系统反冲洗废水。其中前处理线清洗废水和回用系统反冲洗废水分别收集后进入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池,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其中60.808%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前处理线水洗槽用水,1.692%回用于回用系统的反冲洗用水,其余37.5%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及台山市工业新城水步污水处理厂进管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台山市工业新城水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水帘柜废水、喷淋废水拟作为零散废水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2、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管网排入台山市工业新城水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台山市工业新城水步污水处理厂进管标准的较严值。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表》,项目运营的噪声主要来源于运营设备噪声,拟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须核实)。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报告表》,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其中废脱脂剂桶、皮膜剂袋、润滑剂袋、废漆渣、废槽液、废切削液、含油金属碎屑、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机油/液压油桶、废切削液桶、污泥、废硫酸桶等属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类别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金属碎屑(不含油)和边角料、布袋收集的金属颗粒物、废砂带及不织布轮、废布袋等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拟交由专业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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