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台环改〔2017〕34号
台山市银通电子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6715911635
住所:台山市斗山镇合润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塑料拉绳生产线项目的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执行,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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