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33号
台山市台城镇汇泰洗水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194197963H
住所:台山市台城雷公潭
投资人:彭仲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5日调查发现:你厂正常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常外排废水,我局工作人员在你厂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3074号显示,你厂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指标超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7年6月13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25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台山市台城镇汇泰洗水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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