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52号
台山市台城常湘依湘菜馆: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465865
住所: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104号商铺
经营者:刘海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对你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餐馆营业期间产生的油烟是经收集通过油烟排放烟道直接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
你餐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餐馆立即停止通过烟道直接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餐馆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你餐馆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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