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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6]51号)
  • 2017-01-09 03:41:49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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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651

 

台山市台城湘台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MA4WOK841C

住所: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108109号商铺

    经营者:田东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于20161230日对你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餐厅营业期间产生的油烟是经收集通过油烟排放烟道直接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

你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61230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餐厅立即停止通过烟道直接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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