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46号
台山市广海镇新宁洗染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000028079
住所:台山市广海镇中兴石窟口
法定代表人:彭玉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厂设置的1台4吨/小时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台)环境监测气 字(2017)第3124号〕的监测结果显示,你厂锅炉外排废气中的烟尘浓度为37.6mg/立方米,超过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A区燃煤锅炉标准要求规定的排放限值。
你厂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和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行为,否则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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