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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7]31号)
  • 2017-07-11 03:06:28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31

 

台山市台城隆柏塑料加工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1600257458

住所:台山市台城隆柏塑料加工场

经营者:龙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79日调查发现:你加工场正常生产,塑料泡沫热切割生产线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抽排;经核实,你加工场塑料泡沫加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201779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你台山市台城隆柏塑料加工场立即停止塑料泡沫加工项目生产。

我局将对你加工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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