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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7]23号)
  • 2017-06-28 03:06:28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23

 

当事人:江门市益丰达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UKBR53X

地址:台山市冲蒌镇红岭开发区10号编织车间A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621日对你江门市益丰达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租赁在台山市南洲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的喷粉生产车间内,擅自扩建一条电泳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治理设施收集处理,而是直接通过电泳生产线的超滤机循环管道阀门将电泳浓缩液及清洗工件的废水外排到厂内雨水渠,最终流向冲蒌镇北灌溉渠红岭段。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7621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录像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

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江门市益丰达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电泳生产线的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猪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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