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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7]12号)
  • 2017-05-26 02:42:37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12

 

台山市利鑫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789461137K

住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工业区水东路1

法定代表人:李翠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421,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台山市利鑫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台山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台山市利鑫电子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抽样监测。你公司生产期间外排废水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生产情况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7421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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