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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7]8号)
  • 2017-04-03 02:42:37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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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8

 

江门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2017115日,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原料仓库在原料进出过程中由于仓库的铁门需要打开时会有小量的恶臭气体因未能收集而呈无组织状态向外排放,在气候环境较差无法扩散的情况下,会闻到臭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要立即加强收集,减少无组织气体的排放。以上整改措施须在201741日前完成。

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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