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7号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台山市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2月28日对你公司负责建设的地址位于台山市台城南区的骏景湾豪庭住宅小区的建筑工地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负责建设的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期间排放的噪声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13-2011)标准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7年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台山市环境监测站(台)环境监测声字(2017)第1020号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必须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果复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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