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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改[2017]6号)
  • 2017-03-09 02:42:37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台环改〔20176

 

当事人:叶伟波

身份证号码:44072*********

住址: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龙光里8410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215日,台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你于台山市冲蒌镇三和村委会龟山迳水库从事生猪养殖业。根据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55号)的规定,你从事畜禽养殖业的区域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

上述事实有2017215日台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租赁合同和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55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2017228日前停止在台山市冲蒌镇三和村委会龟山迳水库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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